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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柜网页,钱柜登陆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钱柜网页,钱柜登陆完善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体制机制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钱柜网页,钱柜登陆完善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体制机制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钱柜网页,钱柜登陆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结合钱柜网页,钱柜登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要按照中央大政方针领导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坚持主要实行政治领导,通过落实党中央确定的立法工作方针、审定立法规划计划、提出立法建议、明确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等,使党组织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支持保证立法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的关系,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研究决定所承担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立法项目、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市委研究决定。法规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前,要向市委常委会议汇报。市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主动跟进市委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立法规律,及时将党委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高效平稳地反映到立法中。市委在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部署,统筹确定阶段性地方立法工作重点,提出主要立法立改废意见,协调解决重大立法争议,保障地方立法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

  二、完善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立法法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权限,完善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等方面的制度,努力实现立法全过程规范化、程序化。在立项环节,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统筹考虑、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善于将党委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立法落实到位,不断提高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市人大常委会要尊重市政府依法行使提案权。年度立法计划经市委批转后,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落实年度立法计划进行安排部署。在起草环节,市人大常委会要成立由常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提高起草质量,督促指导政府及其部门切实履行好立法工作各个环节法定职责,保证其有效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规草案时,要防止立法工作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在审议环节,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依法各司其职,紧密衔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从制度设计方面解决“专”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要负责从法规自身协调性、规范性方面解决“统”的问题。要根据立法法和《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完善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制度,提高审议质量。坚持开门立法,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逐步探索将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主动跟进市委推进改革的重要部署,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确保法规与法律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健全政府在立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

  市政府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规范立法行为,完善法规草案提出、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加大对部门争议较大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市政府要召开常务会议对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进行研究,对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要于每年1月末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市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立法起草工作责任制,督促指导承担起草任务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法规草案总体设计和具体安排,及时组织起草、按时提请审议。法规案通过后,市政府要就法规授权的事项,及时制定出台配套规章或者相关行政措施,确保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程序,保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备案。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完善各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扩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邀请有专业背景和专业特长代表参与立法项目起草、论证、调研、审议、评估等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公开立法信息,引导公民参与立法项目选择、法规修订等活动,增强立法与人民群众互动沟通,使法规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充分调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要推动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发现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应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依法予以撤销。市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标准,加强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六、坚持和完善法律法规实施监督制度

  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法律法规实施监督工作,着力提高法律法规实施水平,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统筹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立法后评估等手段,担负起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建立健全普法责任制,全面推动法律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完善跟踪监督程序,及时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相关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法律法规实施中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可以再次组织执法检查或者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等。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有选择地开展法规整体评估或者部分条款评估,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属于法规本身问题的,适时启动立改废释程序。每年选择一部市本级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或者进行专题调研,确保法规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制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完善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等环节工作流程。坚持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等制度,发挥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在法律法规实施监督中的作用。

  七、建立和完善立法机构、人员保障机制

  要重视和支持立法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科学规划,健全组织机构,配足配强立法工作人员,解决立法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配备相应人员。优化立法人才梯次结构,保持立法人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健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立法研究会、法学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人才资源,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逐步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人员的比例。同级财政要为立法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添加时间:202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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